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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DE

使用條款・住宿約款

使用條款

一棟包棟住宿「UBAKU Villa 宇莫別荘」(以下稱「本設施」)為了讓客人能安全、舒適地使用本設施,特制定以下與住宿約款一體適用之規則。
如未遵守本規則,本設施得依住宿約款第6條之規定解除住宿契約。

1. 貴重物品、寄放物品

本設施恕不提供貴重物品寄放保管服務。請由客人自行妥善保管。

2. 客房使用相關

・禁止超過契約(預訂)人數使用客房。
・如未事先申報而查明超過契約人數使用,超出人數之使用費用將以雙倍金額計收。
・未成年人僅限在取得監護人同意之情況下入住;否則恕不受理。
・禁止使用本設施備品以外之暖房、炊事用火器及蠟燭等,以及熨斗等其他電器用品。
・嚴禁在浴室及洗面台內使用染髮劑、漂白劑等。
・禁止於客房窗戶張貼照片、海報,或展示其他可能損害本設施外觀之物品。
・嚴禁非以住宿為目的之使用。
・嚴禁於客房內與外來訪客會面。

3. 禁止事項

1. 攜入以下物品
(イ)動物、鳥類等(導盲犬等除外)
(ロ)依法律禁止持有之藥品類,例如興奮劑、麻醉藥等
(ハ)易燃或易引火之火藥、揮發油類,以及可能危害人體之危險藥品
(ニ)未持許可證之槍砲、刀劍類及其類似品
(ホ)數量或重量顯著過大之物品
(ヘ)散發惡臭之物品
(ト)垃圾及妨害客房衛生之物品
(チ)以於本設施內使用為目的之電器用品及烹調器具等物品
(リ)其他本設施指定禁止攜入客房之物品
2. 高歌喧鬧等騷擾行為、散布異味等,或其他使第三者感到厭惡或造成困擾之行為
3. 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
4. 於本設施內移動、加工、帶出各項設備及物品,或以非其原本用途之目的使用
5. 以營利為目的之活動
6. 包含室內及室外在內之整個用地內吸菸
7. 其他一切妨害本設施內安全及衛生之行為

4. 其他

1. 因非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建築物、家具、備品或其他物品損壞、污染或遺失時,客人可能須負擔相當金額之賠償。
2. 因自然災害造成損害之發生、重大障礙、傳染病蔓延、設施故障等突發狀況,或因國家、地方自治體之命令或指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由等不得已之原因,本設施可能無法提供使用。
3. 本設施可以不經預告變更或修訂本規則。

住宿約款

適用範圍

第1條
1. 本設施與住宿客之間所締結之住宿契約及其相關契約,均依「UBAKU Villa 宇莫別荘 住宿約款」(以下稱「本約款」)之規定辦理;本約款未規定之事項,依法律或一般確立之習慣辦理。
2. 本設施在不違反法律及習慣之範圍內同意特約時,不受前項規定限制,該特約優先適用。

住宿契約之申請

第2條
1. 欲向本設施申請住宿契約者,須向本設施申報下列事項:
(1) 住宿者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預定到達時間
(3) 其他本設施認為必要之事項
2. 住宿客於住宿期間如申請延長住宿至前項第2號所載之住宿日期之後,本設施將於提出申請之時點視為已提出新的住宿契約申請並加以處理。

住宿契約之成立等

第3條
1. 住宿契約於本設施承諾前條之申請時成立。但若本設施能證明未予承諾者,不在此限。
2. 依前項規定成立住宿契約時,住宿客須於本設施指定之日期前支付本設施所定之訂金(申込金)。
3. 訂金將充抵住宿客最終應支付之住宿費用;若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8條之情形,訂金將依序先充抵違約金,再充抵損害賠償金;如仍有餘額,於依第12條規定支付費用時返還。
4. 若未於本設施依第2項所指定之日期前支付訂金,住宿契約即失其效力。但僅限於本設施於指定訂金支付期限時已向住宿客告知其旨趣之情況。(關於不需支付訂金之特約)
5. 即使本設施透過網路網站或電話等提示、告知了錯誤之住宿價格,並基於該價格成立住宿契約之申請與承諾,若該價格較其前後日期之價格顯著低廉,且未標示該顯著低廉之理由(如「限定」「特別」等),則依民法視為因錯誤而為之承諾,該住宿契約得視為無效;本設施將迅速通知其旨趣。

不需支付訂金之特約

第4條
1. 儘管有前條第2項之規定,本設施得於契約成立後同意不需支付前項訂金之特約。
2. 本設施於承諾住宿契約申請時,如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之訂金或未指定其支付期限,則視為已同意前項特約並加以處理。

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第5條
本設施於下列情形得不予締結住宿契約:
(1) 住宿申請不依本約款者。
(2) 因滿房(額滿)致無客房餘裕者。
(3) 擬住宿者就住宿而言,有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之虞,並經認定者。
(4) 擬住宿者經認定符合下列(イ)至(ハ)者:
イ 依《防止暴力團員不當行為等之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號所定之暴力團(以下稱「暴力團」),以及同條第6號所定之暴力團員(以下稱「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或暴力團關係者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ロ 暴力團或暴力團員支配其事業活動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ハ 法人之役員中有符合暴力團員者。
(5) 擬住宿者對其他住宿客有造成顯著困擾之言行者。
(6) 擬住宿者明顯被認定為傳染病患者者。
(7) 就住宿提出暴力性要求行為,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者。
(8)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者。
(9) 符合都道府縣所定《旅館業法》施行條例之規定者。
(10) 申請住宿者就其預訂之房間,隱匿以轉售或有償仲介等圖利目的而提出申請者。

住宿客之契約解除權

第6條
1. 住宿客得向本設施提出申請以解除住宿契約。
2. 本設施於住宿客因可歸責於住宿客之事由解除住宿契約之全部或一部時(不含本設施依第3條第2項指定訂金支付期限並要求支付,而住宿客於支付前解除住宿契約之情形),將依別表第2收取違約金。但若本設施同意第4條第1項之特約時,僅限於本設施於同意該特約時已向住宿客告知其於解除住宿契約時之違約金支付義務之情形。
3. 住宿客於住宿當日未聯絡且至下列時刻(如事先明示預定到達時間,則為該時間經過後之時刻)仍未到達時,本設施得視為住宿契約已由住宿客解除並加以處理:
以本設施所在地時間為下午8時,或自預定到達時間起經過2小時之時刻

本設施之契約解除權

第7條
本設施於下列情形得解除住宿契約:
(1) 住宿客就住宿而言,有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之虞並經認定者,或已為該行為並經認定者。
(2) 住宿客經認定符合下列(イ)至(ハ)者:
イ 暴力團、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或暴力團關係者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ロ 暴力團或暴力團員支配其事業活動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ハ 法人之役員中有符合暴力團員者。
(3) 住宿客對其他住宿客有造成顯著困擾之言行者。
(4) 住宿客明顯被認定為傳染病患者者。
(5) 就住宿提出暴力性要求行為,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者。
(6)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所致之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者。
(7) 符合都道府縣所定之條例者。
(8) 於臥室內臥床吸菸、惡作劇干擾消防設備等,或不遵守本設施所定使用規則之禁止事項(僅限火災預防上必要之事項)者。
(9) 其他經查明違反本約款所定事項者。
2. 本設施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除住宿費外,對於住宿客尚未受提供之服務等費用不予收取。

住宿登記

第8條
1. 住宿客於住宿日當日,在本設施受理時須登記下列事項:
(1) 住宿客姓名、年齡、性別、住所
(2) 非日本國籍者: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
(3) 出發日及預定出發時間
(4) 其他本設施認為必要之事項
2. 住宿客如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貨幣之方式支付第12條費用,須於前項登記時事先出示。
3. 非日本國籍者住宿時,除記載姓名、住所等外,並須記載國籍及護照號碼且出示護照;本設施將保留作為身分確認之證件影本。

客房使用時間

第9條
1. 住宿客可使用本設施客房之時間為 下午3時至翌日上午10時。惟連續住宿時,除到達日及出發日外,可整日使用。
2. 本設施得不受前項限制而同意於前項所定時間外使用客房;此時將收取下列追加費用:
・每超過 1小時 5,000日圓(未稅)

遵守使用規則

第10條
住宿客於本設施內須遵守本設施所制定並張貼於設施內之使用規則。

營業時間

第11條
本設施主要設施等之營業時間,將以備置之宣傳冊、各處公告、客房內服務目錄等方式通知。

費用之支付

第12條
1. 住宿者應支付之住宿費用等之明細,依別表第1所示。
2. 前項住宿費用等之支付原則上以信用卡於訂房完成後或本設施提出請求時進行。
3. 即使本設施已提供客房且可使用,住宿客仍自行決定不住宿者,住宿費用仍照收。

本設施之責任

第13條
1. 本設施於履行住宿契約及其相關契約時,或因不履行而使住宿客受損害時,將賠償其損害。但若非可歸責於本設施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2. 本設施為應對火災等意外已投保旅館賠償責任保險,惟若符合保險契約之免責事由,住宿客所受損害可能無法獲得填補。

無法提供契約客房時之處理

第14條
1. 本設施無法提供住宿客所契約之客房時,將取得住宿客同意,盡可能安排相同條件之其他住宿設施。
2 若無法安排其他住宿設施時,本設施將向住宿客支付相當於違約金之補償金,並以該補償金充抵損害賠償額。但若無法提供客房非可歸責於本設施之事由者,不支付補償金。

寄託物等之處理

第15條
1. 本設施原則上不接受住宿客之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寄放保管。
2. 住宿客攜入本設施之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如因本設施之故意或過失致滅失、毀損等損害,本設施將賠償其損害。但對於住宿客未事先明示種類及價額之物品,除本設施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設施之賠償責任以 3萬日圓為上限。

住宿客行李或隨身物品之保管

第16條
1. 住宿客行李於住宿前到達本設施時,僅限於本設施於到達前同意之情況下,方由本設施負責保管,並於住宿客辦理入住時交付。
2. 住宿客退房後,如行李或隨身物品遺留於本設施,且所有人可被確認時,本設施將聯絡所有人並請示其指示;若無指示,貴重物品自發現日起(含當日)保管7日後送交最近之警察署。其他物品於7日後處分。但食品、菸品、雜誌等當日即處分。遺失物寄送之費用由住宿客負擔。
3. 為依內容物性質作適當處理,本設施得任意檢視其內容物,並視需要返還遺失者或依前項處理;住宿客不得提出異議。
4. 前2項情形下,本設施對行李或隨身物品之保管責任,準用前條第2項之規定。

停車之責任

第17條
住宿客使用本設施停車場時,不論是否寄放車鑰匙,本設施僅提供停車位置,並不負擔車輛管理責任。但於停車場管理上如因本設施之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時,本設施負賠償責任。

住宿客之責任

第18條
因住宿客之故意或過失致本設施受損害時,該住宿客須向本設施賠償其損害。

住宿約款之變更

第19條
1. 本設施於下列情形,得依本設施裁量變更住宿約款:
(1) 住宿約款之變更符合客人之一般利益時。
(2) 住宿約款之變更不違反契約目的,且依變更之必要性、變更後內容之相當性、變更內容及其他與變更相關之情事,判斷為合理者。
2 .本設施依前項變更住宿約款時,將定其生效時期,並以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周知:將變更本約款之旨趣、變更後內容及其生效時期。
3 於變更後住宿約款生效日以後,客人使用本設施時,視為已同意住宿約款之變更。

準據法與合意管轄法院

第20條
本設施與住宿客之間關於住宿契約之紛爭,以日本法為準據法,並以管轄本設施經營團體本店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簡易法院為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別表第1 住宿費用明細(第2條第1項、第3條第2項及第12條第1項相關)

住宿者應支付之總額

明細

住宿費用

・基本住宿費(包棟基本費用+依入住人數計算之使用費用)

追加費用

・其他使用設施所定之服務費等

稅金

・消費稅

備註:
1. 基本住宿費依本設施所掲示之價目表為準。
2. 稅法修正時,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別表第2 違約金(第6條第2項相關)

預訂成立後

收取住宿費用的100%(恕不退款)

制定日:2025年8月1日